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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標準中要求的技術負責人必須是企業的總工程師
      • 作者:admin
      • 發表時間:2018-01-30 14:31
      • 來源:未知

       
      答:

      《標準》中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不一定是企業的總工程師。企業的總工程師可以是某類資質要求的技術負責人。

      企業申請1個或多個類別資質的,技術負責人的資歷、專業、職稱、業績、注冊執業資格(如要求)應滿足各類資質標準要求,應在申請表中明確每個類別資質的1名技術負責人。

      同一個技術負責人只要分別滿足所申請類別資質的相應標準要求,可以同時明確為多個類別資質的技術負責人。不需要提供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文件。

      《標準》中對技術負責人有個人業績要求的,應提供《實施意見》中的附件3:技術負責人(或注冊人員)基本情況及業績表,不需再提供個人業績的其他材料。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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